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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表示,「5月1日勞動節」係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規定應放假之日(即俗稱之國定假日),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。本(110)年「5月1日勞動節」為星期六,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,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。